锦州地区严重欠缴养路费车辆治理工作启动


 

 

   按照省交通厅和省局的有关本件,市交通征稽局决定从4月21日至7月15日在全市开展套牌、假冒军车、报停偷驶和车辆外挂等严重欠缴养路费车辆治理工作,结合锦州的实际在本次治理工作中加入对农用运输车的欠费治理。有关政策如下:
   (一)对能够主动承认违法事实的套牌车辆或假冒军车,经核实为帐内欠费车辆的,自欠费之日起征费,加收全额滞纳金,从轻或免予处罚;经核实为帐外车辆的,按照《转发省交通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交通部、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公路养路非征收管理工作文件的通知》(辽交征管发[2007]61号)规定征费,加收全额滞纳金,从轻或免予处罚。对稽查查扣的套牌车辆或假冒军车,除按上述规定补征养路费及滞纳金外,并处以应缴费额3倍以下的罚款。
   (二)对主动承认违法事实的报停偷驶车辆,自报停之月起全额追缴报停期间养路费,加收全额滞纳金,从轻或免予处罚;对稽查查扣或核查确认的报停偷驶车辆,自报停之月起全额追缴报停期间养路费,加收全额滞纳金,并处以应缴费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三)对主动申请缴费启用的超期报停车辆给予下列优惠政策:
   1、使用年限2年以上,征费吨位10吨(含10吨)以上的载货类汽车(含特种车),须补缴不少于1个月欠费,停征前期欠费,当年不得再办理车辆报停;
   2、使用年限2年以上,征费吨位10吨以下的载货类汽车(含特种车),须补缴不少于2个月欠费,停征前期欠费,当年不得再 办理车辆报停。
   (四)对主动转回的外挂车辆,按不低于75%的包缴比例征费;对稽查查扣的外挂车辆,按全额征收标准补征包缴比例差额或征费,加全额滞纳金,并按逃费车辆处罚。
   (五)对依法暂扣的套牌、假冒军车、报停偷驶和外挂等严重欠缴养路费车辆,车主逾期拒不接受处理的,依照法定程序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拍卖暂扣车辆。
   (六)对向征稽部门实名举报套牌、假冒军车和报停偷驶违法欠费车辆的举报人,按查实处理所征收养路费额的10%予以重奖。

高速公路
锦州一角
辽宁工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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