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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与渔业局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省关于海洋与渔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定全市海洋与渔业规章,并监督执行。
  2、拟定全市海洋与渔业经济发展规划、海洋功能区划、海洋与渔业资源的管理、保护和开发规划;组织海洋资源的调查评价;管理全市海洋与渔业基础数据;承担海洋与渔业经济发展的统计工作。
  3、依照法律规定对海洋与渔业实施监督管理;检查海洋资源规划的执行情况;依法保护海洋资源与渔业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依照规定负责有关行政复议;承办处理重大权益纠纷,查处重大违法案件。
  4、监督管理全市海域和海岸带的使用,颁发海域使用证,按规定实施海域有偿使用制度;承担组织海域勘界;参与审批海洋、海岸带和内陆渔业水域重大工程项目。
  5、负责贯彻污染物排海标准和总量控制制度,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监督陆源污染物排入海洋;主管防止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海洋倾废、海洋工程、内陆渔业作业造成污染损害与环境保护;管理海洋环境与内陆渔业环境的调查、监督、监视和评价;负责渔业环境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监督海洋生物多样性和海洋生态环境及保护水生野生动植物;监督管理海洋与内陆渔业水域自然保护区;核准新建、改建、扩建海岸和海洋工程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
  6、负责全市海监、渔船检验、渔政、渔港监督管理监督工作,依法对管辖海域实施巡航监视,查处违法、违规活动。
  7、按有关规定监督管理涉外科学调查研究活动,依法监督涉外海洋设施建造、海底工程和其他开发活动,维护国家海洋权益。
  8、拟定全市渔业行政执法的监督措施;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渔业资源,实施捕捞许可制度;具体管理全市渔业无线电工作;查处渔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对全市渔港、渔业水域和渔船实施安全监管;负责对渔业职务船员资格认定和发证,查处渔船事故;依法实施渔船检验和船用产品检验,按规定行使渔船检查和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权,处理涉外渔事纠纷。
  9、制定全市海洋捕捞、水产养殖、水产品加工流通和远洋渔业开发管理的规划及组织指导工作;指导渔业产业结构调整和资源配置;指导渔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和渔村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经济组织建设;审批并核发水产养殖使用证和种苗生产许可证;依法组织实施水生动物防疫检疫工作;依法对鱼药使用情况监督检查;负责全市渔业养殖病害防治网络建设和管理;组织指导渔船、渔机技术改造。
  10、组织全市海洋与渔业的基础调查和综合调查;指导海洋与渔业重大科技项目的攻关和高新技术研究,负责海洋与渔业科技成果的申报和技术推广工作。
  11、提供发布海洋灾害预报警报及重点渔汛信息传递及组织指导工作;组织海上渔业抢险救助。
  12、组织履行有关的国际海洋公约、条约;组织对外合作与交流工作。
  13、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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