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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宗教法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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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工作职责:
1、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的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当好市委、市政府民族、宗教工作的参谋助手。
2、研究民族、宗教理论和民族、宗教问题,进行民族、宗教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
3、调查研究全市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文化、教育、科技、卫生、体育和宗教职业者、信教群众、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活动等情况,参与制定有关政策、规章。
4、指导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建设。协调处理民族关系中的重大事宜,监督办理有关处理少数民族合法权益保障事宜。
5、参与制订有关民族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协助有关部门研究制订民族地区改革开放、发展经济的特殊政策和措施。为本地区争取民族发展专项资金和民族项目招商引资,对有关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专项资金的分配和使用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民族地区的扶贫工作。
6、联系少数民族干部,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和使用工作。
7、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保护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利,保护宗教教职人员开展正常的教务活动,保护信教群众正常的宗教活动;管理民族识别和民族成份的鉴定工作。
8、负责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新建建筑物的审批。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防止和制止不法分子利用宗教进行的非法违法活动,配合有关部门抵制境外宗教敌对势力的渗透活动,协调有关部门管理民族、宗教方面的涉外事务。
9、协助有关部门及时处理宗教方面的突发事件及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问题。
10、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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